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《关于印发鹤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江机编[2010]7号)和鹤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《关于印发<鹤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鹤机编[2010]3号)精神,设立鹤山市教育局。鹤山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。
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贯彻执行中央、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;起草地方性的教育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编制全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,负责地方教育事业和发展研究,负责教育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
(三)指导、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,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,检查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计划完成情况;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。
(四)指导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卫生、美育、国防教育、民主管理与监督、计划生育、对外交流、勤工俭学、教育信息化、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协同有关部门学校的安全、稳定和保卫工作。
(五) 组织和指导对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。
(六)负责教育系统的、工会、统战和廉政建设、行风建设工作,规划和管理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,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。
(七)负责学校的基建投资、事业费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审核。
(八)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成人教育、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。
(九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